智流提示 - 记录工作中的点点滴滴!!!

“长城商标侵权案”以“中粮”胜诉告终

时间:2007年03月06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信息时报
行3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最后一天,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申请的商标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
  
  2004年9月,中粮集团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
  
  2005年4月20日,“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结果出来。北京市高院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并在10日内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嘉裕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城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
  
  (余永坚 李星慧)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