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新规15日起实施 六大现状值得警惕
时间:2006年10月12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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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促销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由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本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新《办法》中对商家开展的有奖销售、限量购物、积分优惠等促销活动设置了“紧箍咒”。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3万元。
新规即将实施,郑州各商场准备得如何?《办法》实施后,将对零售业促销市场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现状一“全场促销”随处可见
新规:有不参加活动的商品,不得称“全场促销”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郑州二七路、德化步行街和正兴街时看到,好多商家的门口都挂着“全场低至3折”、“全场大促销”等促销广告。
记者在一家服装店发现,只有少数服装价格有优惠,促销员解释:“促销的服装是因为换季做特价,新上市的秋装不参与活动。”
但按照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现状二“清仓”口号喊了几年
新规:不得虚构清仓、拆迁等促销事由
“亏本清仓,跳楼价大甩卖,机会难得,赶紧抢购……”京广路上一无招牌小店招揽生意的音响广告很是诱人。走近一看,店里挂满了“租期已到,限时清仓”的标语,而据附近群众介绍,该店自从开业以来就一直挂着清仓的标语,并不时地有新货上架,商家一个“清仓”的口号喊了几年,“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
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新《办法》规定的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现状三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
新规:限量促销要明示具体数量
一业内人士称,很多商家会在各类促销活动中推出1元、9元等特价限量手机吸引消费者,可等消费者到了卖场,要么被告知特价机销售完了,要么是没到货。或者表面说是1元,其实是用1元作为底价来拍卖,最后拍卖价往往高至上百元……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现状四“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新规: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
在郑州的多家商场,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消费者,很多人表示“打折”、“清仓处理”对自己来说确实有不小的诱惑,很多时候都是看到商家的诱人招牌才会进店的。但是商家在搞活动时往往宣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把东西买回家后发现问题了也只能忍气吞声,经常是低价买到闹心货。
“低价位”促销在商家和顾客“俱欢颜”的局面背后,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得不注意的“隐患”存在。记者在一些服装店内看到,凡是“清仓”产品一概不能试穿,还有的顾客被告知这些服装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保障,有的经销商甚至会向顾客提出此类服装只提供本店购物小票而不开具正式发票等要求。
这种行为违反了新《办法》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现状五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新规: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黄金周刚过,但郑州市的很多商家还在就着节后的一点余温做促销。记者在二七广场周围的北京华联和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看到不少品牌专柜都在做促销活动。大商金博大一楼的几个化妆品专柜都打出了印刷精美的促销展板。
在欧莱雅专柜前,销售小姐热情地向记者介绍现在该品牌正在做的活动内容。记者看到活动展板上最后一行小字写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欧莱雅公司所有”,销售小姐说她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目前也没有接到宣传中不许再出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欧莱雅公司所有”的通知。
现状六建议零售价成虚晃一招
新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消费者
在郑州市银基商场内,一条标着“建议零售价”598元的裤子只卖35元,差价高达563元。对此店主解释说是厂家为了出货亏本卖。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无厂家、无地址、无电话的“三无产品”,也标着建议零售价,而大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远远低于建议零售价。
记者了解到,建议零售价的本意是一种约束商家擅自抬价、替消费者提供购物参考价格的建议性行为,是根据综合成本、销量、技术含量、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在有些市场内实际上却形同虚设,不但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反倒成了商家“忽悠”消费者的花招。
[新规大家看]
预测:对不法商家有一定约束
新《办法》出台后,势必对促销市场有很大的冲击力,作为商家和消费者,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郑州大商新玛特相关负责人说,她也是最近才获悉新《办法》,目前还未见到文件。不过她认为,新《办法》实施后,市场肯定会呈现更加良性的竞争。“对于消费者,这肯定是有利的,那些不法商家也会受到约束。”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大多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但都表示很欢迎这个政策的实施,因为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多的保护。市民沈女士表示,现在市场还不够规范,一些商家打出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标志,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过,作为消费者要如何依据新《办法》维权,还需要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律师:震慑意义大于实际内容
郑州千叶律师事务所杨成斌律师认为,新《办法》具有一定的处罚力度,其震慑意义大于实际内容。新《办法》实施后,当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投诉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新《办法》对商家进行处罚,但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并不能将新《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对商家进行起诉,只能作为一部行政管理办法对商家进行投诉。
杨成斌说,他遇到过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以前大多是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起诉。但经常会出现消费者败诉、商家却因为没有相关法规制约而不用受到处罚的情况。新《办法》出台后,消费者再遭遇到类似问题时,只要确定商家的促销行为违反了新《办法》规定,行政部门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这就给商家念上了“紧箍咒”,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来源:河南商报 记者沃林婀娜 见习记者侯亚媚)
新《办法》中对商家开展的有奖销售、限量购物、积分优惠等促销活动设置了“紧箍咒”。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3万元。
新规即将实施,郑州各商场准备得如何?《办法》实施后,将对零售业促销市场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现状一“全场促销”随处可见
新规:有不参加活动的商品,不得称“全场促销”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郑州二七路、德化步行街和正兴街时看到,好多商家的门口都挂着“全场低至3折”、“全场大促销”等促销广告。
记者在一家服装店发现,只有少数服装价格有优惠,促销员解释:“促销的服装是因为换季做特价,新上市的秋装不参与活动。”
但按照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现状二“清仓”口号喊了几年
新规:不得虚构清仓、拆迁等促销事由
“亏本清仓,跳楼价大甩卖,机会难得,赶紧抢购……”京广路上一无招牌小店招揽生意的音响广告很是诱人。走近一看,店里挂满了“租期已到,限时清仓”的标语,而据附近群众介绍,该店自从开业以来就一直挂着清仓的标语,并不时地有新货上架,商家一个“清仓”的口号喊了几年,“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
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新《办法》规定的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现状三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
新规:限量促销要明示具体数量
一业内人士称,很多商家会在各类促销活动中推出1元、9元等特价限量手机吸引消费者,可等消费者到了卖场,要么被告知特价机销售完了,要么是没到货。或者表面说是1元,其实是用1元作为底价来拍卖,最后拍卖价往往高至上百元……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现状四“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新规: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
在郑州的多家商场,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消费者,很多人表示“打折”、“清仓处理”对自己来说确实有不小的诱惑,很多时候都是看到商家的诱人招牌才会进店的。但是商家在搞活动时往往宣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把东西买回家后发现问题了也只能忍气吞声,经常是低价买到闹心货。
“低价位”促销在商家和顾客“俱欢颜”的局面背后,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得不注意的“隐患”存在。记者在一些服装店内看到,凡是“清仓”产品一概不能试穿,还有的顾客被告知这些服装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保障,有的经销商甚至会向顾客提出此类服装只提供本店购物小票而不开具正式发票等要求。
这种行为违反了新《办法》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现状五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新规: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黄金周刚过,但郑州市的很多商家还在就着节后的一点余温做促销。记者在二七广场周围的北京华联和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看到不少品牌专柜都在做促销活动。大商金博大一楼的几个化妆品专柜都打出了印刷精美的促销展板。
在欧莱雅专柜前,销售小姐热情地向记者介绍现在该品牌正在做的活动内容。记者看到活动展板上最后一行小字写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欧莱雅公司所有”,销售小姐说她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目前也没有接到宣传中不许再出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欧莱雅公司所有”的通知。
现状六建议零售价成虚晃一招
新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消费者
在郑州市银基商场内,一条标着“建议零售价”598元的裤子只卖35元,差价高达563元。对此店主解释说是厂家为了出货亏本卖。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无厂家、无地址、无电话的“三无产品”,也标着建议零售价,而大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远远低于建议零售价。
记者了解到,建议零售价的本意是一种约束商家擅自抬价、替消费者提供购物参考价格的建议性行为,是根据综合成本、销量、技术含量、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在有些市场内实际上却形同虚设,不但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反倒成了商家“忽悠”消费者的花招。
[新规大家看]
预测:对不法商家有一定约束
新《办法》出台后,势必对促销市场有很大的冲击力,作为商家和消费者,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郑州大商新玛特相关负责人说,她也是最近才获悉新《办法》,目前还未见到文件。不过她认为,新《办法》实施后,市场肯定会呈现更加良性的竞争。“对于消费者,这肯定是有利的,那些不法商家也会受到约束。”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大多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但都表示很欢迎这个政策的实施,因为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多的保护。市民沈女士表示,现在市场还不够规范,一些商家打出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标志,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过,作为消费者要如何依据新《办法》维权,还需要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律师:震慑意义大于实际内容
郑州千叶律师事务所杨成斌律师认为,新《办法》具有一定的处罚力度,其震慑意义大于实际内容。新《办法》实施后,当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投诉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新《办法》对商家进行处罚,但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并不能将新《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对商家进行起诉,只能作为一部行政管理办法对商家进行投诉。
杨成斌说,他遇到过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以前大多是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起诉。但经常会出现消费者败诉、商家却因为没有相关法规制约而不用受到处罚的情况。新《办法》出台后,消费者再遭遇到类似问题时,只要确定商家的促销行为违反了新《办法》规定,行政部门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这就给商家念上了“紧箍咒”,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来源:河南商报 记者沃林婀娜 见习记者侯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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