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凸现网络恐怖主义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王冉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INDENT: -18pt; tab-stops: list 45.0pt">艺人的广告代言合同可能会围绕类似可能发生的事项增加一些自动解约乃至代言公司向艺人索赔的约定。

再靠一般意义上的“露点”图片和视频对艺人进行炒作效果将越来越不明显。

香港《一周刊》、《东周刊》等八卦杂志一季度的业绩将一飞冲天。

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的公安机关都会把这次事件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并以次提升自己网络侦察方面的能力。

立法机关很可能会出台更加完善的涉及通过网络传播色情和不雅内容的条例。

回顾这次“艳照门”事件,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可以总结:

1.      在互联网时代,传播成本大幅度降低;越具突发性、爆炸性、对当事人伤害越大、对民众好奇心满足程度越高的事件往往传播成本越低。在某些情况下,低成本、高效率的传播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困扰与伤害。

2.      由于网络上社区、贴吧、搜索等功能的存在,公众获取个人发布信息的门槛正在大幅度降低,主流网络媒体的法律意识、自律程度、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不足以成为网络上传播内容尺度的“最大公约数”;相反,很多时候,反而是个人的法律意识、自律程度、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成为影响全体网民的“最小公倍数”。对社会整体来说,这里面蕴藏了相当大的公共传播风险。

3.      据说公安部1997年出台过一个33号令,把在网络上“查阅”色情淫秽内容也打入查处范畴。在今天这个色情(至少是情色)触手可及的网络时代,这条规定显然有些过时。既然我们事实上无法控制网民们主动的“查阅”行为,理论上我们能做到的只有两件事:第一,对非法内容的上传源头加大惩处力度(譬如这个Kira如果抓到,我支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判);第二,利用各种办法(包括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各种技术手段)为非法信息的传播和获取行为制造麻烦。(今天北京市公安局又发布了新的规定,以200张为线。所以,个别好事者把照片发给哥们的时候数着点,到199的时候,打住。)

4.      当然,所有这些都不能取代我们对广大网民良知与善意的呼唤。正是由于网络赋予了我们更多的权利与可能,我们才应该拥有更多的自律,同时对网络传播的受害者怀有更多的善意与宽容。唯一不应该被宽容的就是那些躲在阴暗的角落利用网络给无辜者造成伤害的人。对大众来说,对“艳照门”事件怀有一定的猎奇心理无可厚非,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是非观上恪守一条最基本的底线,那就是这个自称“齐拿”的行为比那些照片本身要龌龊和可耻很多。网络上我们所倡导的言论和信息自由不等于你可以怀抱一颗邪恶的心贼眉鼠眼冷不丁往外扔块搬砖伤及无辜,更不用说扔颗原子弹。

最后,祝大家元宵节快乐!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