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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达娃纠纷看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及诚信原则

时间:2007年07月27日  作者:王燕梅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沸沸扬扬的达能娃哈哈纠纷已经使媒体忙活了好一阵子,根据目前达能方一系列强硬的法律反击,似乎预示着这场商业纠纷将要继续高调地演绎下去。据悉瑞典斯哥德尔摩仲裁庭从开始受理纠纷到仲裁结束最快也需要一年时间,看来将需要公众极大的耐心去等待娃哈哈这个喜闻乐见的商标究竟会被哪一方收入囊中。伴随着这一纠纷的日益公开化与戏剧化,本土商业亦进行了大量的评论与反思,其中不乏客观中肯的观点和论述。个人看来,此次纠纷最值得反思的应该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及商业文化中的诚信原则。 中国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一批天才般的本土企业家和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来共同推动,也需要这片土地沉淀足够厚的诚信土壤,以便市场实体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完成互利的交易,从智力资本与商业文化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法国达能说到底是这片土地上的过客,因为国内巨大的市场和利益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成立合资企业,以图从食品饮料行业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这块诱人的奶酪。而我想分析和知道的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应该有什么的行为和具有什么样的品质来继续创造奶酪或者使这块奶酪变得更大?一方是有着娴熟并购技巧的跨国企业,一方是国内极为成功的企业家,我并不想纠结于他们之间的“中国式离婚”,只是从必将两败俱伤的角度来看最值得重视与反思的规则与诚信。 达能方面由于当初在签定合同时有意无意的与相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打擦边球,致使现在为合同纠纷留下了阴影,给了律师们充分发挥的空间。到目前为止,耗资耗时,伤了声誉,丢了相关利益者的信心,甚至引起消费市场的抵触,这给那些不遵守或者漠视国内法律的企业一个警戒,“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而宗庆后方面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付出必要的代价。宗庆后先生曾在多个场合提及与达能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及商标转让协议是阴阳合同,双方合谋欺骗监管部门,甚至有涉嫌违规违法的方面,除了达能方面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外,那么他本人对签订这样的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商标使用合同需要修改,那么十年多来合资企业存在的合理性是否也受到了质疑?如果此推论成立的话,合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多少违规违法的漏洞?作为合资企业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宗庆后先生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1996年初急于在中国本土化并有所成绩的达能,在公司治理方面给予了宗庆后先生充分的授权及信任,而宗庆后先生利用了这种授权和信任,全盘操控合资企业,一方面通过漂亮的业绩来强化这种信任,另一方面却又通过利益联结和控制经销商及高管团队为非合资企业谋利,辜负了这种信任以及违背了商业文化中的诚信原则,不知道是该为他感叹还是该为他担忧呢?宗庆后先生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的操守是否早已打上了问号,只是在矛盾公开化之前没有人愿意承担恶化双方关系的责任而提出质疑? 宗庆后先生曾在公开信中抱怨的对赌条款其实是股东的正当权益。作为公司的控股方的达能,当然需要通过制度性的约束来控制公司经营运作的重大事务以保证投资收益和避免风险,这对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无可厚非的。作为职业经理人当然需要向股东汇报公司的运作及经营,而且职业经理人的目标就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享有知情权,监管权,分红权,这之中没有任何悖论。但是宗庆后先生似乎不清楚作为职业经理人应该向股东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有什么样的权限。宗庆后先生应该抱怨的是汇报及审批的程序,而非内容本身。而这也暴露了达能方的公司治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以及无法完全融入中国市场的变化发展中,因为他请的职业经理人不知道自己有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从1987年一个校办企业的经销部起家到现在成为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娃哈哈集团的发展过程中,宗庆后先生及他的高管团队功不可没,可是功绩并不能掩盖其个人私欲膨胀的事实。宗庆后先生对媒体爆料中称“法国达能欲强行低价收购娃哈哈访集团其他非合资企业51%的股权,对总资产56亿元、去年利润10.4亿元的资产仅开价40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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