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下)
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下)
信任的实现机制
最容易想到的一点是,我们用合同的办法:双方事前签一个合同,如果你骗了我,由法院惩罚你。比如说,你因为骗我多赚了5,但我把你告到法院,法院罚你10或8,这样,预期到惩罚大于欺骗所得,你就不会选择骗我了,我就会信任你了。这就是法律机制。法律机制在许多交易中对建立信任关系是非常有效的,但是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合同是非常不完备的,要建立这样一个合同经常是不可能的,因为未来将发生的许多事件在签定合同时是难以意料的,欺骗和非欺骗之间也常常没有一个清楚的界限,获得欺骗的信息成本非常高,即使双方都知道欺骗行为的发生,但是到了法院面前,施骗者不认错,受骗的一方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你骗我了。我们知道法律判决是要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法律是没有办法判案的。所以证据的负担加给谁是非常重要的产权(成本)分配。比如说,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我说你是反革命你就是反革命,除非你证明自己不是反革命,这就很困难,所以就很容易把你串为反革命。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是谁主张谁举证,我说你是反革命,首先要拿出证据证明你是反革命,如果我不能拿出证据,你就不是反革命,所以我们不再担心别人指控自己是反革命(当然,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罪名了)。法律把举证责任的分配分给谁就是谁的负担,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很好地研究。在医疗事故的法律纠纷中:通常是由作为被告方的医院举证,而不是由作为原告方的病人来举证,因为病人举证太困难,他缺乏专业的知识,也缺乏获得信息的渠道,而医院具有这样的信息优势,所以一旦出现了病人控告医院医疗事故,应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叫举证倒置。由于证据获得的困难,如果我们要靠合同维持这种信任的话,可能会非常困难,所以信任的建立一定要有其他的机制。
第二种是感情机制。感情机制也就是偏好的内在化,如果一个人的效用函数中包含他人利益,比如说,别人过得越幸福,我就越高兴,意味着我把别人的利益内在化为自己的利益,我关心他是出于对我自己的关心。有了这种偏好,我就可能不会骗他了。在刚才举的例子里,如果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家的感情系数(关心程度)超过0.5的话,他就不会骗企业家了,因为如果超过0.5,欺骗使企业家亏了5,对经理人来说等于亏了2.5,自己赚了10,两项加起来是7.5;如果经理人诚实的话,企业家赚了5,对他来说相当于赚了2.5,自己赚了5,加起来也是7.5,这样他就不会骗你了。所以,感情因素对信任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决定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血缘关系,一般来说,基于生物基因的原因,血缘关系越近,感情越深,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越是亲近的关系越值得信任。我们说家族成员比非家族成员更值得信任,就是这个意思。当然,除了血缘关系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也影响人们之间的感情,比如说,两个人相处的时间长了,就会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就会增加。感情也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化活动来培养,培养感情也就是培养信任。
建立信任的第三机制是信誉机制。信誉机制源于重复博弈,在多次重复博弈中,人们更多考虑的是合作的长期收益,而非短期的一次性好处。如果有更多的机会进行长期合作,人们就更有可能放弃短期利益诱惑,因而相互之间就更有信任。在前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算出来如果重复博弈的可能性(或者如果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经理人的耐性程度)超过0.5,经理人就不会欺骗企业家,企业家就会信任经理人,即使没有法律的制裁,也没有感情因素的存在。当然,我们知道,长期的交往本身又会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所以重复博弈从信誉和感情两个方面有助于信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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