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资本委托管理关系分析
内容摘要:在公司试行资本委托管理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使企业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内外部资源优化配置和创造价值最大化而使用的选择评价标准、权责划分尺度及利益整合规则的有机制集中。明确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委托管理关系,使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权利合理划分,期望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中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公司机关都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公司治理理论中,董事会和职业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职业经理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职业经理并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
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
在企业实行资本委托管理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使企业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内外部资源优化配置和创造价值最大化而使用的选择评价标准、权责划分尺度及利益整合规则的有机制集中。
在企业实行资本委托管理制度,主要应当调整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股东与经营者(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责划分和利益分配关系;公司经营者与各部门下属经营层次和责任岗位之间的权责划分和利益分配关系和做大后产业与产业之间的互补协作与利益共享关系。
一、 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在这里,经理通常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构,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构。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
公司治理理论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
委托——代理理论源于民法代理理论,中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代理”范式,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Pringcipie –Agent 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受委托的职业经理人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代理人。
二、 资本委托管理主要特点:
资本委托管理是将企业的人、财、物要素,包括智力、信息、技术等要素全部量化为货币,实施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借以保护公司资源集体化配置和使用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通过职业经理人,将企业目前过于对生产经营实现形态(如产值、销售额等)的无序管理和委托管理转变为对资本保值增值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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