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谁
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与中国经济发展”的课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科学界和经济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今天,专家们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谁
主持人:本报记者游雪晴 实习生杨军辉
主讲人:郑成思(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王先林(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约翰·巴顿(JohnBarton美国斯坦福法学院教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
知识产权保护以有效和产权为核心并不是越严越好
主持人: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权利的滥用现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水平过高了吗?
郑成思:无论权利保护的法律水平高还是低,乃至根本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均会有权利滥用现象存在。故权利滥用现象的存在,不能说明保护水平超高了。在我国物权法尚未独立成法、物权保护水平不可言高的今天,滥用物权如加高建筑遮人阳光、路上设卡阻人通行等现象并不少见。
主持人:在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过程中,是不是越严格越好呢?
约翰·巴顿: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
王先林: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使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需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以合理的平衡、协调。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与充分的一面,而且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的另一面。不解决保护的有效和充分问题,知识产权的利益激励机制就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创新的根本目的就会落空;而不解决保护的合理与适度问题,知识产权的利益调节机制与约束保障机制也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期,更多地强调前一个方面是必要的,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强调后一个方面就显得非常必要。
知识产权保护既不是富国的粮食也不是穷国的毒药
主持人: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适合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并不适合,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真是这样吗?
约翰·巴顿:发达国家里,存在着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相信并争辩说,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坏的,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少越好。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否对生产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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