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杨华权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g product),被搭售的产品或技术称为搭卖品(tied product)。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形式。如果一揽子许可是强制的,即接受其中一项标的的许可须以同时接受其他标的的许可为条件,则视为搭售。按照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的观点,搭售协议触犯反垄断法的条件是:第一,技术标准对搭售的产品具有足够的市场影响力;第二,搭售协议对被搭售产品市场中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协议的积极影响不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搭售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企业将其市场力量从一个具有较低需求弹性的市场扩展到另一个无关的市场;能够实施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实施的价格歧视;能够用于提高进入障碍,排除其他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的机会,或者增加那些未能提供一揽子产品的企业的进入障碍等。但也有人认为搭售提高效率。

  垄断高价,是指知识产权人以高于在正常的竞争状况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许可技术标准,因而使企业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欧盟条约第86条规定,如果一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施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者任何其它不公平的贸易条件,这种行为构成滥用行为。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垄断高价,也即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地位获得市场存在正常和有效竞争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利润,这往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因而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价格歧视,是指知识产权人在提供产品或技术时,对不同的客户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实行不同的价格。欧盟《条约》第86条规定:“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其中包括价格歧视行为。对待价格歧视问题,必须要明确相关市场和相关交易的划分。

  独占性交易,是指在许可合同中限制被许可人不得许可、扩散或者使用对被许可技术构成竞争的其它技术。对独占性交易应着重分析:第一,是否会促进技术标准所有者对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是否会阻斥相互竞争技术的实施和发展,或者禁止这些技术之间的竞争。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可能性取决于在相应市场上产生阻斥作用的程度、独占性协议的时间期间以及市场集中程度、给相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带来的变化等。我们认为对独占性许可合同适用合理原则。

  回授是指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再许可使用。回授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非独占性回授。非独占性的回授允许被许可人自己使用,并允许被许可人向他人许可。与独占性回授相比,非独占性回授使被许可人有向其它人许可改进技术的自由,因而它很少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例如,回授可以使合同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补偿许可人在合同所涉及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研究的投入。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回授实质上会影响被许可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削弱创新市场中的竞争,则会触犯反垄断法。此时,应考虑回授条款对以下方面有利于竞争的影响的抵消程度:促进被许可人对被许可技术所作改进的传播、增强许可人传播被许可技术的积极性、增强在相关技术或创新市场上的竞争和提高产量、增加许可人首先创新的刺激和程度。

  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许可所影响的市场和应该考虑的因素,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行为,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后果等。这样,我们一方面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不失偏颇,可以有效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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