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原罪”?还是制度的“原罪”?
目前,舆论掀起了一股追究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浪潮,似乎每个民营企业家一生下来就成了罪人,一时之间弄得人心惶惶,他们中有的人不仅开始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一位颇有声望的民营企业家感叹:自己每年给国家贡献税收上千万,没想到现在倒成了罪人,一出门大家都拿着有色眼镜看你。
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是勤劳致富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在不利的舆论形式下,一些民营企业家开始站出来纷纷表白,自己的第一桶金的来源是合法的,一些媒体也开始进行一些调查,尤其是那些名声在外的企业家。也有一些企业家站出来,坦诚自己的“原罪”: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坦言曾经赖过账、走过私;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承认自己曾经“骗过人”,卖过没有用的软件;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也承认卖过高水分的玉米饲料,赚了500万昧心钱。
笔者认为,这股势头如果得不到制止,会对社会对经济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人人自危,大家都忙着表白自己,谁还有心思发展企业,大家都在表白,好像不表白就有原罪,这实际上先是假定了民营企业家有罪,然后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没有证明就是有罪,岂不是非常可笑。
笔者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要接触一些民营企业家,有些已经做到非常大,在和这些民营企业家的接触中,笔者感觉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凭借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的,客观地说,他们还生活在不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他们在政策的夹缝中寻找生存的机会,他们的成功来之不易,笔者常常为他们所感佩。
所谓“原罪”的提法并不合适
笔者认为,所谓“原罪”的提法其实并不合适。“原罪”本来是一个宗教道德观念,用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按照基督教的观点,从亚当夏娃开始人就有罪,所以人一生要不断地赎罪。也就是说,原罪实际上是先天就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有罪,这并不符合中国人“人之初,性本善”的观念。而实际上,民营企业家的致富行为是后天人为的,除非他一生下来就继承了不合法的遗产,否则就不是有没有原罪的问题,只要民营企业家的致富行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就行,如果违法了,自然有法律去制裁,现在提出一个原罪,让人感觉多此一举。
如果说民营企业家有原罪,那么国营企业有没有原罪?每个人自身有没有原罪?
银行与郑百文签订承兑协议时,连担保人都是郑百文自己,这简直是笑话。银行敢签这样的协议,真是令人费解。
如果说非有原罪,那么我认为国营企业的原罪可能更多一些。一些国营企业本身就是由解放前的私营企业没收而来的。
大家最关注的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难道只存在于民营企业中,国营企业就没有偷税现象,一些国营企业老板曾经坦言,国营企业偷税不怕,说白了我不是为了自己,还是国家的资产,而民营企业的性质就不同的了,你是为了自己,多偷一分钱税你腰包就多了一分钱。当然,偷税漏税是可耻的,理应受到惩罚,但我们在强调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私有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可是迄今为止,我们在宪法或法律中仍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这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
说到走私,我们知道,迄今为止发生的走私大案,都与政府权力部门有关,没有官员的腐败,就不会有这么多的走私。权钱结合实际上已经成为一条致富的捷径,比如,要从事房地产,就得从政府权力那里获得土地。要进入某个利润高的行业,你就得从政府权力那里获得许可证。要获得贷款,你就得有权力批复,而不在于你的资信与投资项目如何等等。
不合理的制度是“原罪”的“原罪”
讨论所谓的原罪问题,要把属于道德范畴的违规与属于法律范畴的违法区分,企业是趋利的,只要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就没有罪,如果法律没有界定,那是属于法律没有制定好的问题,那么,应该受批评的应该是法律。
换句话说,即使是那些确实利用了那个时代的某些体制性漏洞,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也不存在有罪的问题。要知道,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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