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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道之以德与现代管理的自律机制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陈德述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把自律和他律统一起来了。荀子把他的“隆礼重法”理论简要地概括为:“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篇》)荀子随之而提出了“平政爱民”,“任贤使能”,“富国强兵”的管理主张,给儒家管理学说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

   “隆礼重法”是荀子管理思想中一个根本性的指导思想。由于人性是恶的,要求得社会的平治,就不能顺其人性之自然而发展,必须要“化性起伪”,用“礼义”来教化人,树立人的以“礼义”为中心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把人的“自然本质”重新塑造成合于“义”的“社会本质”。荀子说:“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於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於文理而归于治”;在荀子看来,如果不对人性进行改造,按照人的自然本性行事,必然产生争夺,使社会出现暴力,所以必须要加强礼义的教化。“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荀子•性恶篇》)荀子认为,如果通过“礼义”教化,通过化性起伪之后,人就归于善了,人有了善的“礼义”道德,就能产生道德的自觉与自律;但是还必须通过“法度”以禁之,因为通过教化之后,仍然会有不为善的、甚至犯罪的人,因此,强制的法制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把“隆礼”和“重法”结合起来,就克服了只讲“礼义”教化, 不讲“法度”禁罚的片面性,或者只讲“法度”的禁罚不讲“礼义”教化的片面性,社会就会达到了治理。

   “礼”是什么?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篇》)礼是法制的前提,事物的规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篇》)礼是规定贵贱的等级,长幼的差别,贫富、负担轻重都各有所宜。“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篇》)礼还规定对尊贵的人要恭敬,对老人的孝顺,对年幼的人要慈爱,对地位低下的人要施恩惠。荀子还说:“礼仪完备了,君子就归向它。礼仪体现到自身,行为就能得以端正。正义施行于国家,政教就能得以彰明,能够把礼仪和正义普及开来,则美名显露,天下羡慕。”(见《荀子•致士篇》)由此可见,荀子的“礼”的内容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等等。“礼”是制定法律的总纲,又是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礼”还对社会人群的等级名分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之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篇》),“分”是“礼”的一种属性,使社会上不同职业的人,不同等级名分的人,都各自按照自己的职分行事,不能有所越超。这样,社会就有序了。“礼”还包含仁、义、忠、孝、慈、惠等道德范畴以及各种礼节和人际交往中的行为准则等等。所以,“礼”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篇》)从人性治理的模式来看,“礼”的重要价值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篇》)人有各种欲求是人的本性,荀子对人的欲求不是“寡欲”更不是“灭欲”,而是“养欲给求”,这种“养”和“给”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节制的“养”和“给”。荀子说:“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荀子•正名篇》)即是说,按照“礼”的规定,尽量满足人的欲求;同时又用“礼”的规定节制人的欲求。“从人之欲,物不能瞻也”,只有用“礼”来调节人的欲望,并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和一定的范围之内。荀子强调“礼以顺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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