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新政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作者:李寿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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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寿双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秘书长 海外退出:即关即开 风险投资操作模式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退出。退出是风险投资价值实现的过程,主要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而其中IPO为其主流。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以离岸公司在海外进行红筹上市为主。 大门一度掩紧。海外上市操作在2005年曾遭遇到致命性打击。2005年1月24日和4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从审批环节卡住了海外上市运作中关键一环,即换股交易的脖子,一度导致很多风险投资项目停顿。中华英才网即是这两个文件的牺牲品。 U型回转。2005年10月21日,在众多方面的压力之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废止了前述两文件。75号文,从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和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等几个关键环节,设定了明确的外汇登记程序。一方面重新开启了风险投资的财富之门,另一方面又将风险投资纳入外管局行政登记的狭窄通道之中。 国内退出:乍暖还寒 与此同时,国内上市的途径也日渐拓宽。 A股市场重启。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新启动了A股首次公开发行工作,中工国际等几家公司已先后首发成功。中国银行在香港上市后,又行登陆上交所,并占据了市值的20%,改变了整个A股市场结构。A股市场重启,也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了新的通道。 国内退出成为可能。2006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拟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将现行的《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将持股5%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20%以上须作详式信息披露,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鼓励收购原则,该办法的出台将大大简化上市公司收购程序,降低收购成本。加之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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