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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黄建平:永乐与大中纠纷始末及解决意向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转载  点击:   加入收藏   新浪网

  2006年10月25日10点,永乐电器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做客网站,聊永乐和大中纠纷始末以及问题的解决意向。以下为聊天实录全文:

  主持人:当时永乐在声明中称大中是单方面解约,您为什么认为会是这样?

  黄建平:首先是这样,我们在23号在媒体这边得知了当天下午大中电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和永乐解约。我们认为它是单方面的解除跟永乐的合作协议。

  主持人:没有征得永乐同意是吗?

  黄建平: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已经提出了一个主张。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专门有一条,按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它有这个主张的权利,它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我们对它要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异议的,我们将通过仲裁确认它这个行为的有效性。

  主张和宣布是两码事,你可以主张你的权利,但是你没有权利宣布你解除,宣布本身就违约了。至少你是提前做了一些事情,这个提前你漠视了法律的规定,也漠视了永乐的利益。所以,它本身这个宣布就是一个违约的行为,是一个单方面的。

  网友:如果大中不单方面宣布解约的话,永乐会同意解约吗?

  黄建平:永乐和大中在4月1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家电行业,整合这个行业,促进家电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来发展,这一初衷没有变化。同时,永乐是一个守信用、重承诺的企业,对自己所签订的协议本着负责任地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所以,对大中过去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说要解约,永乐方面已经非常克制,一直通过协商来劝解大中方面不要做出违约的行为,以免陷入被动。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这个局面出现。

  主持人:既然大中有强烈的解约的愿望,永乐为什么不成全呢?

  黄建平: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严肃性的,有法律效力的,不是说它想解约了就能解约的。

  第一,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是双方的共同意愿,解除也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二,签定协议的时候,是在法律基础上去签订的,也必须在法律基础上来解除。

  主持人:但是现在大中要求解约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永乐被国美收购,成为全资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了,您认为这个原因成立吗?

  黄建平:这个原因是不成立的,永乐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有效程序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这个协议的能力。

  第二,永乐和大中在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者履行这个协议。因此,即使国美和永乐合并也一样具备履行和约的能力和权利。所以,大中方面提出了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主持人:7月25号国美与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时,有没有考虑到当时和大中签订的这个合作协议呢?

  黄建平:企业和企业的合作不会考虑另外方面的因素的。永乐和国美的合并仅仅是永乐和国美两个企业的事情。

  主持人:但是现在也有网友提出来疑问,永乐坚持履约,是不是像大家所传的刚被并入国美系的永乐,仍然谋求购并大中是为了继续扩大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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