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网络经济时代,美国这一整套信用管理体系也是适用的,可以说它在网上应用更加顺畅。
人们普遍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与中国是不同的。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下,西方国家网上信用的建立可能更容易一些。而信用在中国而言,还是一种“零的制度”。翻开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名称,根本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市面上流通的象《中国100万家企业资料大全》这样的书可信度极低,而个人信息虽然在公安部门有一些,却又是不对外公开的。中国市场的许多交易都是在缺乏充分的信用调查的,互不信任,在经济学中又被称为“低度均衡”,其结果就是交易成本过高。另外,互联网使用人数的众多也是保障网上信用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当超过40%的人每天都在使用网络进行各种事物处理的时候,他所使用的范围早已超过了娱乐休闲,而与商务活动紧密地挂起钩来。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个人的第二身份证.一个影响个人生活乃至企业经济生活的信用体系是最好的制约手段。
建立网上的信用制度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建立互联网用户的信用意识。保证网络权益是保证网络经营与发展的关键,而这一保证的核心是尽快建立网络权益保护意识。而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亿国百姓网联合开通了“亿国消费者频道”,首次推出“网上投诉”,受到了网上消费者的欢迎,这也折射出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用体系的渴望。
2、建立规范的资信执法机构和中介机构。借鉴美国信用体系的一整套管理信用评估机构的制度,政府必须承担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责任,尽快从法律上界定和明确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地位,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市场培育和发展客观公正、独立性强、知名度高的有实力、有信誉的评级机构。同时,中介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培育真正具有超脱地位、中立性强的评级机构,保证其不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
3、加快填补网络信用的法律空白。电子商务和网络活动带来的法律“官司”在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方面的新问题。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并加强立法以填补由电子商务和网络引发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
(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要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并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做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 电子支付。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出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 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开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也出现了新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