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可以分为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关系在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因而提到个人信用更多的是指个人消费信用。消费信用在美国相当普遍,被称为“金融超市”,70年代初美国小汽车销量的2/3,电视机、洗衣机销量的1/2都使用的是分期付款这种典型的消费信用方式。美国的个人消费信用之所以使用如此普遍,是缘于其已建立起了一整套规范的运行机制。首先是有完备的法律法令规范着整个运作过程,这些法律法案既使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又有效保护了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 。如公平信用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保证消费者个人从信用局能够自由取得自己的基本数据;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要求授信机构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做出歧视性的授信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案对消费者资信管理行业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法律约束;其次是配套的法律制度和中介机构,共同形成了个人资信管理的整个运行过程。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人们进行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哪怕是支付工资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号码,同时每个人都有一个帐户,其任何一笔收支包括借贷、还钱都记录在案,这样使得每个人的经济情况都是透明的。专门经营个人信用的公司诸如E-QUIFAX公司、TRW公司和TRANS UNTON公司从各个金融机构购买客户的信用记录原始资料,将这些资料输入数据库,这些公司几乎将所有美国人的信用都记录在案,没有记录者与记录信用等级低者将被金融机构打入“另册”或“黑名单”,因此即使有足够的现金,人们也倾向于支付利息贷款消费,以能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史。金融机构在要考察某人的信用情况时,只需向上述公司购买该人的资信记录,既节省时间又简化了手续,节约了费用。在现代的网络经济时代,尽管电子商务使得商家或金融机构从单项交易中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资信情况,但通过中介机构的网上通告即能获得任何一个人的资信记录,足以消除电子商务带来的信用危机。在获得个人资信资料后,商家和金融机构就可以对该人资信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或实行分期付款,这就是个人信用评估机制,评估方法主要有直观判断分析法和综合统计评分法;有个人资信记录和评估还不够,在美国还有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商家与金融机构往往与消费者订立严密的契约,并严格跟踪客户的情况,于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于未然。此外,个人信用风险即使发生,也可通过事先的抵押担保与保险而将风险转移,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一种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混合经营模式,其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至此,从登记到评估、预警、管理再到风险转嫁,形成了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全套流程,通过个人信用制度,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个人失信的机会成本,因而有效减少了个人信用风险。
2、银行信用管理
规范银行信用的法律法案有:电子资金转帐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 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