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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教授与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时间:2007年02月20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黄进教授与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网络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传统商务模式的革新,电子商务的浪潮开始席卷全球。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最大的增长点之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发达国家已纷纷制定政策,发展中国家正在加紧制定总体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力争在新一轮的国际分工中占领制高点,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也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着,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人民币1.8亿元,其中B2C交易额为1.44亿元,均比1998年增长一倍以上(支付手段主要是在线支付和货到负款)。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增长态势强劲。我国政府敏锐地意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陆续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机构,这些电子商务机构一经成立,就着力推广电子商务及其应用,作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出台。缺少法律规制的社会关系必将带来混乱,鉴于此,2001年1月,一批有志于研究电子商务问题的中青年学者在广州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研讨会。下面,记者就《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向此次会议的发起人之一,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的黄进教授作一专访。

  记者:制定《示范法》的目的是什么?

  黄进教授:总的说来目的有三个:一是推动中国法学界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二是提高中国立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三是通过起草示范法,为以后的政府立法提供一个范本。

  记者:请您谈一谈《示范法》的特点?

  黄进教授:我们这次起草的《示范法》将采取火车头带动火车厢的方法。总则是火车头,后面带有n节车厢,包括形式问题和实质问题。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机构认证等问题。实质问题部分则是开放性的,包括电子交易、电子支付、法律适用、管辖权等,目前起草的主要是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问题,其他问题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而予以补充。这种结构与网络的开放性精神相符。

  在研讨会上我们总结了《示范法》具有“三性三高”的特点。“三性”指创新性、超前性和开放性。我们以前的立法是摸着石头过河,总是等到显示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开始立法,而这次我们这部《示范法》就具有很强的超前性。至于说到“开放性”是指我们这部《示范法》对下是不封底的,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三高指高品位、高水平和高质量。

  记者:目前,电子商务起步虽然不长,但发展很快,你认为中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我国立法有何借鉴作用?

  黄进教授: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已经对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客观的要求。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人类进入以IT产业为基础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等等。既然已经出现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是必然的。另外,立法具有超前性,它可以引导社会关系向正确的方向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推出自己的立法和示范法,如联合国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欧盟2000年有关电子商务的指令以及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形势逼人。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兴起不久,各国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国内外差距不大,中国应尽快制定出电子商务法。

  记者: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黄进教授:最大的障碍应该是目前整个法学界对电子商务活动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人与从事法律研究的人缺乏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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