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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王峻涛 中国电子商务亟需《规范》

日期:2005-11-9 17:04:19   点击:   作者:佚名   天极网

  制定《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应该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重大制度规范。消费者欢欣鼓舞,可以改变和降低电子商务一直以来带来的交易风险。因此,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就有望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行业规范而出台。

  意想不到的是,我国电子商务先行者之一——6688总裁王峻涛先生日前炮轰这一规范,称时机不成熟。他为什么要反对出台这样的规范的理由,主要就是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时间短,电子商务环境还不成熟,其信用体系、工商管理体系、交易责任义务的界定目前都不明确,在这时出来行业规范,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过早的定义某种行业规范,可能制约行业发展。

  其二,现有的网络交易模式存在问题。以网络商户授信为例,现在多以“星级”来表示信用等级,但一些网络商户经过初期规范化运作,获取较高的信用等级之后就滥用信用等级,服务意识降低甚至利用信用等级进行诈骗。如果将这种授信方式加以规范并推广,不仅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对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带来隐患。

  其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参与制定方的力量太弱。《规范》要拥有“规范”的力量,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必须参与。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跨越多个行业,涉足面广泛,必须有提供相关支持系统的IT厂商、提供金融服务业的银行、主管网络安全的公安机关等的参与。而目前,均没有这些主管部门及行业企业的身影。

  这一部行业规范,遭到实践部门的这个重量级人物的炮轰,不禁让我们反思一下,是不是这部规范的出台是不是合时宜。

  笔者认为,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角度都需要这部规范的出台。从王峻涛先生反对所持的三个理由,我们来看看。

  首先,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时间越短,越需要行业规范。因为时间发展短,电子商务在中国并不成熟,仓促出台法律是不可行的,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法律有稳定性的要求,不可能朝定夕改。而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不成熟,随时在发生变化,需要行业用行业规范自律形式来规范。否则,出现一种制度的真空,长期存在是非常危险的。这种行业规范也是行业中众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共同参与制定的。并且这部规范的制定者在推广行业服务规范的具体领域的选择上,避开了那些尚不成熟或未定型的领域,而是选择那些基本成型的、有代表性并存在解决法律问题的需求的领域。

  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来看,联合国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是在整个世界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出台的,它极大的促进了以后电子商务的应用。我们也需要立法及行业规范来调整不成熟电子商务,指引它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第二,现有的网络交易模式存在问题,但在目前阶段是最好的。我们也知道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就拿王峻涛先生举的网络商户授信的例子来说,如何给网络商务评定信用等级,众多企业都在探讨。信用的确立是在长期的交易中形成的,通过以往的交易来确定信用等级这条路绝对没有错,而后其服务意识降低甚至利用信用等级进行诈骗,这些是授信的商家所无法控制的了的,并且服务意识降低及诈骗的发生必定会降低信用等级。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事情也存在两难,比如考试。考试会导致应试教育,但取消考试就一定好吗?文革中已经证明这一点。现在考试是最好的选择。

  退一步讲,在这个《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不会对实质性的具体交易模式进行定义。只是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而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行业规范并不需要借助主管部门的力量。王峻涛先生可能没有弄清行业规范的性质,才会抱怨这个规范没有“规范”的力量,借助了主管部门的力量,就不再称其为行业规范,而成了部门规章乃至行政法规了。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个规范加入了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的角色,试图通过行业协会在其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披露使得本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实际影响力,以行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行业规范的效力,已经尽量弥补以往行业规范过于软弱的不足。

  所以,就在《电子签名法》即将出台之时,制定《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配套实施,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规范发展。

原作者:张樊
注意:1.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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