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法律
时间:2005年11月09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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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个人隐私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告知,二是许可。收集信息者应当通知消费者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信息收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信息收集者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鼓励人们用市场方式来解除对个人隐私的担心,因为披露信息可使个人能够知晓为什么要收集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这样披露信息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个人隐私的水准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根据个人隐私原则,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目前全球都在采取措施对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比如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提出了有关保护用户隐私的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对用户的保护,尤其是在个人隐私、保密、匿名和内容控制方面,应当通过政策加以保证。这些政策必须以自由选择、个人行使权利和产业为主的解决方案为依据,而且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
第二,商业界应该为用户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们有权在个人隐私、保密、内容控制和适当环境下匿名等方面进行选择。
在有关因特网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上,该行动计划还强调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是一种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新媒体。法规体系和自律系统必须灵活,以便为消费者提供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和确保合法的商业利益。为达成此日的,只能通过采用强化个人隐私的技术来实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教育公众正确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技术。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对公民的隐私一般采取适用的其他法律保护办法。如有人私闯民宅,损毁物品,按侵犯他人财产罪论处;泄露别人的隐私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商场保安对顾客搜身,则属于非法搜查。
鉴于我国投有重视保护隐私的传统,此领域的立法工作很落后,公众对隐私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对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的意识还很薄弱,社会-亡广泛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和现象,而且有些还是公然实施的,并以堂而皇之的珲由做掩护,所以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在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①在全民中普及有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知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以提高我国公民的文明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②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并修订其他相关的法律,形成统一的、前后一致的法律体系.使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
③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各种商业机构制定出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行业守则或规章,从制度上保证消赞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与顾客建立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
④加强我国自己的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保护个人隐私提供强大的技术后盾。
正如美国网络精英E·戴森所说:社会从整体来说无法完全保证每个人的隐私权。但是,我们可以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每个人都能够根据他自己确立的牺牲隐私以交换其他东西的程度来选择在多高的水平上使自己的隐私得到保护。还必须在承诺被破坏以后给人们提供物资补偿或其他手段补偿。如果这-切能够实现,人们会在总体上对网络更加放心,不再担心网络所带来的私生活能见度会提高。
因此,制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应本着最小限度收集个人数据、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稳私的原则来制定法律,以消除人们对泄露个人隐私以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上网进行电子商务。
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传统商业经营中,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颁布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在网上进行交易应怎样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的权益呢?
通常的做法是:网络交易由于消费者和商家互不见面,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信心只能寄托于为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CA中心和收款银行等。其中,CA中心能够核实商家的合法身份,收款银行则能掌握商家的信誉情况。一旦因商家不付货、不按时付货或者货不符实而产生对消费者损害时,可以由银行先行赔偿消费者,再由银行向商家追索损失.并降低商家在银行的信誉。如果商家屡次违规,银行可以取消商家电子支付的帐号,并可以将商家违规情况通报给CA中心,由CA中心记入黑名单,情况严重时可以取消商家的数字证书,由此商家将失去开展电子商务的权利。
同时,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也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比如网上贸易要求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当消费者申请购买信用卡时,其个人数据将全部被注册登记,并存入电脑,这对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来说,消费者的个人情况暴露无遗。针对类似的情况,欧盟已于1998年10月通过了《隐私保护指令》,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子法律保护。我国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消除消费者的心理障碍,促进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广东、上海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在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电子邮件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通信活动,因此任何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通信内容的,均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因此,法律规范中应明确企业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享有选择权,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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