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围剿”股指期货(之二)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中国经营报》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但从2003年4月1日后持仓5%以上就需要公开披露。这一措施搞得外商措手不及,结果发现很多公司都是持仓9.99%,这就是用隐秘的手段操纵股价。
  但外资在美国是不敢的,因为美国是辩方举证,而中国是控方举证,差别就在这里。我在2001年就曾经提出过辩方举证的观念,现在我们很多的规则包括公司治理条例都引入这个观念,但是一直到现在监管部门都没有真正理解如何执行辩方举证。在中国,需要监管部门来证明被告有罪。而在美国,如果指控你,你说不清楚,那么就可以认定你有罪。
  以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香港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卷入美国道琼斯内幕交易案为例,美国证监会认为李国宝曾经向梁启雄透露内幕消息,但是从美国证监会公布的材料来看,它并没有找到李国宝向梁启雄透露消息的证据,也没有找到李国宝本人利用该内幕消息进行交易而获利的证据。美国证监会只是声称,李国宝在获知新闻集团要收购道琼斯之后与梁启雄一起坐飞机去上海,之后,出现了梁启雄家人买卖道琼斯公司股份的事件。美国证监会认为,李国宝“应该知悉”其所透露的信息会被利用。也就是说,美国证监会对李国宝的指控完全是基于辩方举证也就是“有罪推定”的意思,而不是一般法律上“控方举证”的“无罪推定”。但是李国宝说不清楚有没有在飞机上透露消息,说不清楚就是有罪,这就是有罪推定的辩方举证的厉害之处,这就是“核威慑”的厉害之处。而美国证监会为何被美国宪法赋予如此重要核威慑手段呢?其目的就是透过证监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化游戏规则,而且是非常严厉的严刑峻法,以保护中小股民为目的。
  因此以你们查到的隐秘交易为例,正确的做法就是由监管单位问他们想隐瞒什么事情?说不清楚就是有罪,就是操纵股价。这就是以保护中小股民为目的公平公正的法治化游戏规则。
  《中国经营报》:这是否说明由于缺乏对监管本质的理解,因此中国的股市是缺乏“核威慑”的监管?
  郎咸平:我用前面谈的辩方举证做个例子。2007年下半年,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波动,证监会认为有内幕交易的可能,但证监会的做法就错了,他们要求这家公司提供所有员工的身份证号码,证监会官员自己查。这就是“拼刺刀”的查法,监管人数再多都无法有效监管。这就是我所谓的控方举证。事实上,所谓的辩方举证就是要求自己举证清白,证监会不需要自己举证,这就是美国证监会的做法。因此美国监管人员人数不多就可监管几十万家上市公司。但是这种监管是需要水平的,不是那么容易学的,我们证监会学了几年还是没学好。我们现在是公安局办案似的监管,一对一拼刺刀的水平,由于监管难以有效覆盖所有股票,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此外提到监管,老百姓就害怕证监会等政府单位打压股市。举例而言,大家觉得股市有泡沫很奇怪吗?我很不理解监管单位打压泡沫的做法。证监会该做的就是让股市所有的交易必须正常化和规范化,而且是以图利广大中小股民为目的, 而不是打压泡沫。
  《中国经营报》:那么可以说,打压股市泡沫不是证监会的职责,监管部门监管的职责被扭曲了?

  郎咸平:可以这么说,我稍微解释清楚一点。所谓打压股市泡沫就是证监会和相关政府单位的失职。因为泡沫不是问题,举例而言,美国纳斯达克互联网泡沫崩盘一事,美国证监会从未打压过泡沫,而是追查泡沫背后的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这才是证监部门该做的事情。比如控制基金上市以打压泡沫的做法都是错误政策,就说明监管单位的监管思维本身就是错的,他们管了他们不该管的泡沫。监管单位应该透过辩方举证等等方法查处大户,庄家、机构投资人是否利用泡沫的机会坑害中小股民。结果证监部门反而直接打压股市,这是我所反对的。
  《中国经营报》:作为一个监管部门,证监会的权力需要制衡吗?
  郎咸平: 和前几年相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水平已经有改善了,这点我必须予以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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