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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日期:2007-2-5 1:09:26   点击:   作者:佚名   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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