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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扣给我格式条款的“帽子”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作者:余力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的全部条款都是格式条款,都不能改的,那就是格式合同。相信你也签过格式合同,比如与中国电信签的《电信服务合同》,除了填写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外,你无权改动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字(签的时候也比较郁闷吧),之所以还是签了,因为你没得选择,要么你就别打电话(这似乎不行)。所以,格式条款一定是强势一方提供给弱势一方的,法律为平衡双方利益,构建实质的平等,就规定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采用偏向保护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从特许合同来看,为保证特许经营系统的统一性,一般由特许人提供,且大多数条款都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按此描述看来,特许经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帽子”是被扣定了。
  
 一定是这样吗?当然不是。
  
 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不是“预先拟定”,而是“未与对方协商”。你也许会说,既然是特许人提供的,又没有被更改过,如何能说这些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的呢?其实,协商不能被狭隘地认为是合同拟订前的磋商,在合同文本形成后,双方通过行使协商的权利,最终对合同内容进行认可,也是协商。这就好比你作为公民享有被选举的权利,而实际你并未被选举为人大代表一样,你不能说最终的代表名单不是选举的结果。所以,协商是个程序,并不是结果。要避免预先拟定的合同内容成为格式条款,就必须保障被特许人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说明,该合同可以通过补充条款予以修改,并在合同结尾处留出空白作为补充条款的填写处或粘贴处。如果被特许人确实未提出修改意见,则在留空处也应写明“合同双方已就以上全部条款进行协商确认,已无其他补充条款”。同时,在协商过程中,特许人有义务对于被特许人就预先拟定的条款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在所有的解答完成后,在合同中写明“特许人在签署该合同前已得到了特许人对条款的充分解释,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理解”。这样的合同就不再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了,合同的预先拟定也只是为了提高订立合同的效率而由特许人进行的必要工作,由此,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也就不必然不利于特许人一方了。
  
 现在开始,改变签约方式,陈总公司的合同文本摘掉这个“格式条款”的“帽子”还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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