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扣给我格式条款的“帽子”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作者:余力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作者:余力 / 特许经营专业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邱老板的洗衣店再度开张,牌子却不是原来的那个。现在的这个品牌,洗衣用的原材料要比原来那家的低20%。这些顾客们可不知道,这两年,他们已经和邱老板熟了,反正也是洗衣店,反正还是邱老板,有衣服还是往他店里送。柜台后面的邱老板,满心欢喜。 陈总却开心不起来。“那家店是我们帮他选的址,周围小区里的广告也是我们帮他策划的。这两年,钱赚了,名气大了,就和我们‘再见’了,他那些技术可都是我们教的,现在却是给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了,人家连培训都可以免了。当初签合同,他都一条条仔细看了,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在这个经营区域内从事其他品牌洗衣业的,要是不同意这个条款,就不要签嘛!”陈总是谁,我想已不用多解释了。 陈总不开心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他的公司和邱老板打的这场官司输了。在法庭上,邱老板坚持说,他认为双方当时约定的是“在合同期内”被特许人不能从事其他品牌的洗衣业,而并未涉及合同终止之后的从业选择。由于合同内没有对这一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约定得很明确,而且合同文本又是陈总公司提供的,所以法院采信了邱老板的说法。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由特许人提供,这可是法律规定的。既要求我们提供合同文本,而又因为提供了合同文本我们在条款解释时必然处于不利,这让我们怎么办?这不是逼着我们自己挖坑、自己跳嘛!” 陈总的这番抱怨不是没有他的道理,法律的确规定了提供合同文本是特许人的义务。 【法条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不过,并不是没有两全的办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却是可以避免的。 怎么避免?让我们从这些合同条款谈起吧。 商场上稍懂点法律的人都会知道《合同法》中有关于如何解释格式条款的这么一个法条(见法条提示),那么,陈总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吗? 先说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是这样定义的。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提供合同文本,其中有些条款不许改动,对方只能选择要么签,要么不签。如果整个合同都不能改,就是说整个合同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