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个人创业的一人公司立法破冰在即

时间:2007年08月16日  作者:Fname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公司转投资限额取消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包括公司在投资后所接受的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一限制。

  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修改草案规定为: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控股股东责任加强

  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时的责任作出规定。修改草案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四大难题

  国内青年法学家蔡福华指出,目前,中国建立一人公司的制度必将面临四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并且,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从而有悖于通过划分企业类型来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股东权力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

  四是保障制度没有跟上,一人公司造成股东与公司在人格与财产上的混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需要法官针对不同的个案,根据判例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没有这方面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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