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个人创业的一人公司立法破冰在即

时间:2007年08月16日  作者:Fname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克力斯梯安.基希纳认为。

  一人公司的客观现实

  一人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实际上,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有限承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涛研究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中国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两类企业均可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法律没有正式承认其他类型的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不过,在实际环境中,这样的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成涛说。

  其实,翻开中国现行《公司法》就可以发现,虽然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并未将低于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之一,由此,公司资本依自由转让或依赠与、继承也可能形成实际上的一人公司。而为了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单一投资者通过挂名方式举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更是司空见惯。

  “与其让这些公司生存于法律的边缘状态,不如在法律中正式予以承认,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中来。”成涛认为。

  一人公司的无限责任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

  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陈雁律师认为,相对于其他的公司形态,一人公司确实更容易出现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因为一人公司的公司财产虽然一经出资便脱离了股东,但实际上仍然为其所操纵。”

  不过,陈雁律师进一步分析说,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草案》已经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为10万元,并需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关于公司投资的主体,《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来公示公司的性质等。

  此外,《草案》对一人公司的书面记载和财务监督制度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对于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的部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记载,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也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虽然,《草案》作出了一些预防性的规定,但是,在专家看来,这还远远不够。

  “一人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制衡机制的缺失。”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托马斯.莱塞尔介绍说,德国对一人公司的出资和后续操作提出了额外要求,如个人在提出一人公司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个人决策的记录需要在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并且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债权人有权在注册资本之外还可以向股东个人继续追讨债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则认为,中国公司法应该规定,一人公司在以下情况应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和人事权;一人股东与公司业务、财产、场所、会议记录等混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欺诈。

  “在我国没有完全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下,对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从严把握。”刘迎霜认为,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是立法意义上的进步,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完善一人公司的规制,以使其扬长避短,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又一活跃的市场主体。

  《公司法》修订草案摘要

  业界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一方面放松了严苛而不合理的管制,体现了鼓励投资、增进经济活力的意图;另一方面着意于修补漏洞,对各方利益予以均衡保护。部分要点摘录如下:

  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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