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个人创业的一人公司立法破冰在即
一人公司的现实存在,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
身为上海某咨询公司的经理,张斌(化名)这些年的确赚了一些钱,但是,他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不时让他寝食难安。2000年,张斌从一家著名的咨询公司辞职,想用手头的资金自己开一家咨询公司,但是,一时间他又难以找到志同道合的人加盟,于是,他就以自己和母亲两人合伙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表明是母子关系。
毫无疑问,张斌的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一人公司。所谓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公司实为非法。
“所以,我一直是提心吊胆地做生意。”张斌感慨地说。其实,有张斌这种感触的创业者并不在少数。
也许,对张斌们而言,这样的日子很快就会结束。
2005年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上传出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审议。
据参加研讨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在《草案》中,有限责任公司一章已经正式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节内容。此举表明,中国的公司立法顺应世界潮流,将明确承认一人公司。
有利于个人创业
“新的《草案》规定,一人可以创办公司,并且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这对于年轻人创业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上海某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据统计,2003年高校毕业生为212万,就业率仅为70%左右,大约有64万人落实不了工作岗位;2004年的数字是约75万人。而2005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338万,比2004年增加了58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已是不争的事实。
与会的部分专家认为,如果一人公司得以放开,一方面是有条件的毕业生可以自主创业,另一方面则是,一人公司的大量增加也需要相当数额的大学毕业生为其工作,从而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并且,后者是更大一块容纳人力的市场。”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工交财贸司司长胡可明在会上指出,在这次修改公司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家和学者提出,如果“一人公司”的形式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则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即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创业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
“每个人都渴望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但市场风险却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涛研究员说,正是为了减轻创业者的风险,在商法中出现了公司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以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如果公司宣告破产,则仅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出资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
综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在早期都在法律中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其理由是,一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管理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比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无法建立,公司的财产易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但是,理性的人们很快发现,一人公司的现实存在,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与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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