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 让风险与机遇相伴
可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使风险投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别是使优惠措施具体化,这在目前来说应该是管理部门在风险投资领域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看新《办法》 找新机会
河南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昱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完全可以被认为是创业投资企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利好。尽管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在税收优惠方面和政府扶持措施方面还很不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但它比过去的办法已经有很大的改进。所以他认为,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应该认真阅读其中的条文,在领会新《办法》实质内容基础之上,及时捕捉投资机会。
他认为,新《办法》对创投企业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从创投企业的融资方面,《办法》在政策面的扶持力度较过去大了许多,比如规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就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也就是说,银行资金可通过信贷的方式进入创投市场。如果按此思路发展,说不定下一步还将允许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金融性资本以股权形式进入,这无疑扩大了创投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如此,《办法》还为民间私募资金进入风险创业投资行业扫除了法律障碍。这对于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来说无疑是一个好的信号。
二是从投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全额进行投资。这较以前规定的不能超过50%的股本金有了很大的突破。在投资领域方面,明确规定除了房地产和股票以外的其他投资都可视为创业投资,这对于处于传统产业偏多的内陆省份是非常有利的。投资方式上,除了拿资本投资外,还可以拿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这样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了,可以进行滚动投资,投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三是在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不光包括深圳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的转化,还有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问题。因此,我们今后要重视产权交易所作为资本平台的发展和变化。
在分析新《办法》主要特点的同时,他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认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我们不仅要创建崭新的国家知识创新体系,更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金融体系,并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一是开辟多渠道的风险资本来源,让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以及个人的资本都有机会从事创业投资。二是在发展商业性创业基金的同时,建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以协助商业性创业基金对企业的投资。三是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和创业基金的政策环境,包括政府支持性融资和政府采购等。四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格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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