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流提示 - 记录工作中的点点滴滴!!!

创业投资 让风险与机遇相伴

时间:2007年02月27日  作者:李天才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家。他举例说,1984年以来,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一直通过税收鼓励来支持高科技风险资本,并对那些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大量的经济补助,如规定符合政府产业指导政策的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可享受10年的免税期。如果某一基金有一定比例的资本用于高科技的种子融资,经济发展局就允许投资人收回相当于该基金投资100%比例的损失。因此,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扶持等细则方面的明显优惠政策,就等于是没有让那些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看到明确的、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这样的话,就难免会降低他们对创业投资的热情。

  可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使风险投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别是使优惠措施具体化,这在目前来说应该是管理部门在风险投资领域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看新《办法》 找新机会

  河南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昱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完全可以被认为是创业投资企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利好。尽管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在税收优惠方面和政府扶持措施方面还很不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但它比过去的办法已经有很大的改进。所以他认为,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应该认真阅读其中的条文,在领会新《办法》实质内容基础之上,及时捕捉投资机会。

  他认为,新《办法》对创投企业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从创投企业的融资方面,《办法》在政策面的扶持力度较过去大了许多,比如规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就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也就是说,银行资金可通过信贷的方式进入创投市场。如果按此思路发展,说不定下一步还将允许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金融性资本以股权形式进入,这无疑扩大了创投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如此,《办法》还为民间私募资金进入风险创业投资行业扫除了法律障碍。这对于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来说无疑是一个好的信号。

  二是从投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全额进行投资。这较以前规定的不能超过50%的股本金有了很大的突破。在投资领域方面,明确规定除了房地产和股票以外的其他投资都可视为创业投资,这对于处于传统产业偏多的内陆省份是非常有利的。投资方式上,除了拿资本投资外,还可以拿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这样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了,可以进行滚动投资,投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三是在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不光包括深圳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的转化,还有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问题。因此,我们今后要重视产权交易所作为资本平台的发展和变化。

  在分析新《办法》主要特点的同时,他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认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我们不仅要创建崭新的国家知识创新体系,更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金融体系,并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一是开辟多渠道的风险资本来源,让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以及个人的资本都有机会从事创业投资。二是在发展商业性创业基金的同时,建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以协助商业性创业基金对企业的投资。三是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和创业基金的政策环境,包括政府支持性融资和政府采购等。四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格适当放宽条件。

  据了解,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呈逐年上升势头,在刚刚过去的200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