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好茶,忆回首,滋味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新华社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