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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公司赖账,40万元年终巨奖“飞了”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http://www.jfdaily.com
晨报讯辛辛苦苦干了11个月,却因为未干满1年跳槽,年终40万元巨奖被一笔勾销。昨天召开的新世纪职工维权行动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列举出屡屡发生在岁末年初的年终奖发放侵权行为。 

  参加研讨会的康昕律师事务所张滨律师介绍,仅在最近的4个月中,他就受理了10多起此类投诉案。 

  2年前陆某被某公司聘任为销售总监,合同期限为2年。上任后,陆先生与部门员工协同努力创造了非凡业绩。按照公司相关决定,如果没有意外,今年1月他可以获得40万元的年终奖。
 
  但就在同时,一个年薪50万元的巨大“绣球”抛向陆某,经不住诱惑,2003年12月22日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当天,公司领导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后陆即离开公司。本以为此事就此风平浪静,谁想到了今年1月,陆到原公司去取年终销售奖励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在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拒绝后,陆某走进了法律部门。 

  据介绍,一些单位之所以“赖”年终奖的理由是,合同期未满就离开,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无权向单位主张奖金。同时一些公司称,奖金是根据登记在册的员工名单发放的,没有登记在册自然不能发放年终奖。
 
  但一些遭侵权的员工在与单位激烈的交锋中绝不示弱。在昨天的电话采访中陆某坚称,事先公司没有必须干满1年才能得年终奖的规定,在工作中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提供了正常劳动,年终销售奖是公司给予他的工作业绩奖励,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费用的年终奖金。
 
  昨天,一些单位的赖账行为遭到不少专家、学者的强烈抨击。一位在总工会负责职工维权工作的人士指出,根据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可见,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在单位没有“必须干满1年才能得年终奖”规定、员工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年终奖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应该按员工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业绩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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