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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http://www.law-lib.com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特殊行业需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注册管理的,由国家经贸委授权。
  国家经贸委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管理机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是辖区内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集中的省辖市,注册工作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授权,可由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办理。
  第四条 注册工作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的法制机构办理。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经省级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代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第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五年后第一次申请注册者,须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取得资格五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管理机关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 注册管理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应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给予注册。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在30日内作出给予注册或者不给予注册的答复。不给予注册的,应提出书面理由。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执照,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者,原注册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重新申请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二)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四)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工作可由注册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完全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注册管理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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