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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米绘锦  点击:   加入收藏   中国人力资源网
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2、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3、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4、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七、探亲假
  
  期限:

  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探望父母的、每年20天;

  2、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国发36号文)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 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广东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8月21日)第3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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