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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米绘锦  点击:   加入收藏   中国人力资源网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70号令):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正常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10日。

  四、产假

  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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