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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细则出台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中国企业报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企业绩效分数将直接影响到央企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还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细则》规定,中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其中,财务绩效定量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8个基本指标和资本收益率等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企业管理绩效定性指标则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细则》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评价类型为优(A);70—85分的为良(B);50—70分的为中(C);40—50分的为低(D);得分在40分以下的为差(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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