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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的争议,我告谁?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普法网
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劳动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

  高法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二第10条主要解决了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企代表处)与中国籍员工的关系,由于在中国境内无法人资格,所以外企代表处只能通过对外服务公司(外服公司)进行招聘录用中国籍员工(劳动者),被招募的中国籍员工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外服公司派驻到外企代表处工作。本条解决三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当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现实中有些外企代表处擅自撤销后离开中国,而拖欠的劳动报酬就难以追索。现在明确把外服公司列为当事人,也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也避免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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