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法制日报
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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