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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法制日报
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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