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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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七)
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与社保无关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三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当出现这三种情况,劳动者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在该单位服务满一年的为一个月本人的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即拖欠、卡扣工资,还得给予被拖欠卡扣工资25%的赔偿金。
在劳动法律中,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外,并没有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条件。因此,市劳动部门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为什么要作这个规定
上面的规定事出有因。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颁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16条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案是:“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助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解释中认为: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实际生活中由此引起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其解释理由为: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
不为职工缴社保要受处罚
虽然市劳动部门否定了法院的意见,但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是合法的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的行为要受到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处罚。
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和《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都把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
《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
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与社保无关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三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当出现这三种情况,劳动者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在该单位服务满一年的为一个月本人的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即拖欠、卡扣工资,还得给予被拖欠卡扣工资25%的赔偿金。
在劳动法律中,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外,并没有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条件。因此,市劳动部门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为什么要作这个规定
上面的规定事出有因。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颁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16条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答案是:“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助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在解释中认为: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实际生活中由此引起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其解释理由为: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
不为职工缴社保要受处罚
虽然市劳动部门否定了法院的意见,但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是合法的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的行为要受到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处罚。
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和《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都把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
《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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