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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法规遵从进行时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中人网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法规遵从不是结果,而是过程。以法规遵从为契机,深入研究IT治理,加强IT控制,降低风险,把公司治理与IT治理相结合、全面风险管理与IT治理相结合的理念彻底贯彻下去,中国企业必将有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今年7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案对美国上市企业的监管产生深刻影响,这当中自然包括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据了解,中国目前在美上市企业都正在加紧建立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以遵从该法案的要求。

  萨班斯法案不仅给公司财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更是对CIO们提出了挑战。国外媒体称,萨班斯法案是2005年CIO最为关注的几件事情之一。美国IT治理协会(IT Governance Institute)发报告指出,法规遵从给CIO带来最少四方面的新挑战: 第一,必须加强对内控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二,理解企业遵从萨班斯法的全面计划; 第三,推动特定IT控制环节的法规遵从计划; 第四,努力使自己所承担的计划融入企业的整体法规遵从计划当中。

  究竟如何应对萨班斯法给企业监管和IT治理带来的新挑战?究竟如何看待萨班斯法背后的影响实质,它将带给中国企业和政府部门什么样的启发和思考?如何借鉴其中的先进经验?带着这些问题,《计算机世界》报社CIO俱乐部于近日举办了“萨班斯与法规遵从高峰论坛”,邀请各方专家共同商讨解决之道。

  法规遵从无法回避

  2005年3月,美国投资人RoyVan-Broekhuizen委托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中国人寿并不是Milberg Weiss集体诉讼的第一家中国公司,据悉,Milberg Weiss曾经发动投资者控诉网易,最终达成和解,网易为此付出了435万美元。

  受到这部法案影响的中国企业远不止这两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今年年初,就连续有UT斯达康、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站、新浪等数家公司在美遭遇“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事实”的集体诉讼。

  业内人士指出,集体诉讼的风险在美国比在世界的任何其他国家都大。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遭到集体诉讼的可能性有10%。调查显示,40%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在原定期限前难以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中国企业与同他们具有相似风险级别的外国竞争者相比,对法律风险预防投入的资源更少,起步也更晚,所以中国企业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

  虽然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年报的履行期限从2005年7月15日延迟到今年7月15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依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萨班斯法案揭开了中国企业必须去面对的问题——法规遵从。

  中国企业如果不直接赴美国上市,这样是否就能避免法律遵从对中国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呢?

  事实并非如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都已先后公布了与萨班斯法案类似的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探讨,也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IT控制提出了要求。

  在全球公司治理趋同的监管环境下,越来越严格的法规规范是全球化趋势,靠短暂地逃离严厉监管永远不能解决问题。完善公司治理IT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不仅是资本市场的要求,更是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中国的企业最终也要适应这一游戏规则。在萨班斯法案生效的7月15日,由财政部牵头发起,证监会、国资委共同参与成立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正式在北京成立,这预示着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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