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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法律最应该保护谁?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宁夏网
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两难的问题构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有争论的基础。

  时隔整整一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12月24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在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4月20日征求社会意见之间,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多达19万余件,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公众的高度参与以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老板,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最应该保护谁?

  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两难的问题构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有争论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表述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审稿调整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起来仅是语序的变化,实际反映的是立法机关为了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中庸之道。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员坦言,二审稿在修改时确实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长期专门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需要关注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但是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常凯教授看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他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法律应该是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如果这个法律是保护劳资双方的,那就违反了劳动立法的基本要求。

  触及人事双轨制

  据了解,此次二审的法律草案触及了中国当前两大体制难题———事业单位改革和养老保险问题。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不过,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劳动和人事两条线管理模式。人事部对于聘用制合同人员的“进”、“管”、“出”等方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适用于纯事业单位的人员。

  常凯教授指出,这其实涉及劳动和人事是否并轨的问题。实践表明,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并轨应该成为趋势。

  在养老保险问题上,新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回应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一部分人提出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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