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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草案进入二审 劳动试用期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时间:2007年02月0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星岛环球网
关系中国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二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初审后在一个月内收到各地民众意见19万多件,创下了人大立法史的纪录。

  《人民日报》报道,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许多条文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长期以来,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修改后的草案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评价,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积极“回应”19万件意见,显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倾听民意。此前,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举行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第一个听证会;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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