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产假工资谁来付
时间:2006年09月16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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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妻子是本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去年12月初生育,根据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她可以享受办法中规定的相应待遇。可前两天,她单位来通知,由于本市生育保险办法已实施,因此,医院将不再发给产假工资,而改为发200余元的补贴。
对此我感到不理解,本市实施了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怎么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也减掉了,这种做法是否有悖于目前的有关法规?
读者刘向
刘向读者:
本市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已参加了本市的城镇生育保险,因此,原来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妇女的相关待遇,改由生育保险支付,其原享受的工资待遇改发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妇女的待遇标准方面,原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已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是按你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放,如果你的工资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目前是4440元),超过部分则应当由所在单位另行支付。估计你太太的工资没有超过最高缴费基数,所以,你太太单位目前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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