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充说明
时间:2006年09月16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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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多处补充说明: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
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出工伤或患 职业 病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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