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不变
从2005年元月开始,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
该《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至1万元部分的分担比例进行了调整。对于此次调整,广大参保人员十分关注。
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王副局长就参保人员关心的细节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记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主要是那些?
王副局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记者:这次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7万元,那大额互助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否有所降低?
王副局长: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上调至7万元,大额互助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还是10万元,没有降低。
记者: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的情况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有何变化?
王副局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300元不变。
记者:在这次调整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的分担比例提高了5%,具体到级别不同的医院是一样的吗?
王副局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调整为: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在一级医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名词解释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是指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不同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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