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期间医疗费用谁负担?
时间:2006年09月16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老王在本市某 企业 一家下属饮店工作了20多年,前些年因为市政动迁,饮食店被拆除,老王与单位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的停薪留职协议。老王腿有残疾,妻子无业,每月靠最低生活保障费,女儿仍在读书。
单位领导根据其请求,安排老王到“王家沙”点心店工作。眼看停职留薪协议即将到期,单位又与他签了一份3年的停薪留职协议。老王继续工作,去年旧病复发,他递交了病休单和诊疗书,但是单位拒绝接受。
老王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但是单位拒绝付给老王疾病救济费2000多元的仲裁结果,并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认为老王是在停薪留职期旧病复发,单位不应对此负责。为老王代理的劳动法援助中心的代理人指出,老王是在第一份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单位提出恢复工作要求,并且单位也同意了。因此,单位实际改变了协议的内容,恢复了与老王正常的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单位支付老王病假工资1800余元,单位后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一般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与单位可在合同上约定单位是否负担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若未标明,单位不负担医疗费用。但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