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下落不明 原单位承继单位共同担责
因档案下落不明,给自已生活和再就业造成一定影响。蔡先生为此将原单位及承继单位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单位及餐饮公司给予蔡先生5000元经济补偿。
蔡先生原在某饮食公司下属一家饭庄工作。1988年8月,蔡先生因私出国向饭庄递交自动离职申请,此后未再上班。1989年5月23日及8月25日,区饮食公司先后分别作出给予蔡先生一定数额离职费的决定,蔡先生称并未领取。后该饭庄在并入某基层店后,于1998年与其他店合并变更为餐饮公司。2005年2月5日,蔡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档案关系,赔偿因档案丢失产生的经济损失。仲裁委以蔡先生申诉请求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未予受理。
2005年2月,蔡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1988年9月,单位未准自己回单位上班的要求,从此便无业在家。为生活自己四处寻找工作,但均在没人事档案而不能就业。自己多次找单位,才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被单位丢失,造成自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地生活来源,地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给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餐饮公司恢复人事档案及劳动关系,补上三险及滞纳金,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3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餐饮公司称,蔡先生是自动离职而非辞退。档案原在饭庄,后转到蔡先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且有回执。但因年代久远,在人事交接中回执丢失。2004年12月,公司曾派人陪蔡先生支派出所查找,没有找到。蔡先生无证据证明档案丢失,故不同意蔡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蔡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蔡先生自1988年8月后,已实际与饭庄脱离工作关系。蔡先生要求与饭庄的承继单位餐饮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已远远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故该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现并无劳动关系,故蔡先生要求餐饮公司补上三险及滞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餐饮公司已将蔡先生档案转出的说法,故餐饮公司应对蔡先生档案现下落不明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档案下落不明在一定程序上影响蔡先生的生活和再就业,故餐饮公司应给予蔡先生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因蔡先生要求恢复人事档案的主张不属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