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劳资双方共赢

时间:2006年09月16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 企业 联合会/中企业家协会不久前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规定作一解读。

何谓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集体协商涉及许多事项,其中工资协商是最重要的一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企业工资水平的通行做法。工资分配是职工经济权益的基本内容之一,关系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调整,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集体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 合同制度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 经营管理 者的积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集体协议,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者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工资集体协议与签订集体合同的区别

签订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是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因此,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3年,工资集体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和内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规定:

协商双方准备协商方案时考虑指标:

1、企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2、企业、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3、本市、行业的工资指导线;4、本市劳动力职位指导价位;5、政府的收入调控政策;6、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7、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指标(如:企业实现税利、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企业工资利税率、企业资本收益率等等)。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加班加点工资及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协议的程序;7、工资集体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职工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协议,不强求面面俱到。

协商代表依法定程序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合同规定》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至少3人。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企业首席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

为进一步提高协商质量,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职工方的代表中必须有上级工会的代表或企业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方的正式代表之一,参加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工会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协商。

协议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为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数据。工会在研究和制定协商方案中,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反复测算、论证,并征求各方面职工的意见。

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方获通过。然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签字。

协议审查规定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工资集体协议,应当自签字之日起10日内,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送审材料:1、《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按《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格式填写)一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4、协商双方代表名单(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一份;5、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一份;6、工资集体协商的说明(主要内容: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一份。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工管理。即:1、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劳动局负责受理。3、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受理。4、区县属企业以及其它企业集体合同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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