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上班被机器压伤致死 丈夫嫌赔得少状告工厂

时间:2006年09月16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怀孕的妻子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受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丈夫认为妻子的工伤保险赔偿过低而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6月10日,南宁市邕宁区韦某的妻子陆某在某造纸厂生产过程中,头部不慎被机器压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某死亡为因工死亡。由于被告已为陆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因此,原邕宁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代被告向原告韦某支付了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医疗费640.30元,丧葬费3120.60元,抚恤金48964.80元,合计55725.70元。

  原告韦某收到该款后,认为赔偿过低,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陆某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及陆某因工死亡造成胎儿死亡补偿费牞合计162193.5元。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于是,韦某将该造纸厂告上法庭,要求该造纸厂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4345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劳动法为基础,国家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以此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因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转嫁到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由于被告已为陆某投了工伤保险,陆某因工死亡只能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社保机构已支付了原告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全部待遇,且其中死亡抚恤金实际上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而原告却认为赔偿过低,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目,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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