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告倒出租车公司
时间:2005年11月08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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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609法庭,43岁的原北京圳峰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郝培生从法官手中接过自己胜诉的判决书时,不禁流下了眼泪。和郝培生一同起诉圳峰公司并胜诉的还有臧秀欣、徐春进、刘宝成、邓桂冬等4位原同属该公司的的哥。去年8月,5的哥因圳峰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所得工资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未执行国家休假制度而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又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圳峰公司给其补办承包运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付工资差额及补偿金,返还法定休息日期间的管理费并赔偿运营经济损失。 此案是去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后,本市法院首次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郝培生等也成为了成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首批的哥。 此案的审理结果,也体现了党中央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的精神。 的哥:我们维护自己权利 现年43岁的郝培生从1993年6月起就来到圳峰公司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和臧秀欣、徐春进等人同属首批员工。据他介绍,当时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郝向公司一次性缴纳车辆租赁费3.8万元,此外每月再缴纳管理费1000余元。后由于市交通局下文整顿出租车租赁市场,1999年,郝培生又与公司改为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约定他每月上交管理费4650元,公司给付司机300元工资和100元汽油补助。但从到公司工作之日起,圳峰公司就未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明文规定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公司实际执行的每月300元的工资标准大大低于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去年7月前为每月412元,7月1日起为435元);另外公司也未执行法定的一年10天休假制度。 郝培生说,自己当时和臧秀欣、徐春进等5名平时关系较熟的同事向公司领导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的要求,但公司拒绝。郝培生等5人于是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起诉到海淀法院。 “我们没有请律师,自己帮自己打官司。这不是说大家有多自信,其实刚起诉的时候,高院的文件还没有出台,而且谁也不知道后来会有这么有力的支撑。但我们几个坚信大家都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应该同样享有别人所有的权利,法律肯定会支持我们的正当要求。现在的判决说明,当初的想法是对的,我们感谢法院……”郝培生说着又哽咽了。 公司:我们一肚子委屈 被告圳峰出租汽车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庭审结束后,出庭应诉的公司安全业务经理刘朝国说,司机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很复杂,因为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在1998年之前,双方主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以卖车的方式租给司机,当时公司不给司机办社会保险的情况十分普遍。后来,北京市交通局规定不许在公司和司机间买卖出租车,双方才签订运营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但目前新的劳动关系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他们这样的小公司独自承担解决这个遗留问题,肯定不堪重负。 刘朝国说,从劳动用工方面讲,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绝对是应该的,但出租车行业历史和现实上存在特殊用工关系,双方之间的有关纠纷就不能简单地被处理。首先社会保障没有诉讼时效,经历过两个阶段的司机规模庞大,有的在岗,有的已不在岗,且出租车公司领域又经过了大幅度的重组、合并,要是所有的司机都找到现在的公司要补偿,谁能负担得起呢?第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说随着物价上扬应有所提高,但相应的司机上交的管理费是否也应提高呢,油价也下降了,我们是否也要减少给司机的汽油补助呢。此外关于法定节日的休假,我们公司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所以也不按国家规定统一休假。 圳峰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高晓川觉得自己“有一肚子委屈”,他感叹说:“我们是1999年2月接手该公司的,应该跟以前的事情无关,要是所有的司机都来找我补这补那,这公司我还开不开啊?”他表示,将向北京市的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此类争议数量骤增 该案是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劳动法审理并判决的出租汽车司机与其所属公司的纠纷案件。近年,出租车行业的劳动争议案数量直线上升。2000年底,我市三名出租车司机与所在公司就出租车使用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因不服原市出租车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复议,裁决被维持。三人向宣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该纠纷属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上诉至一中院,原裁决被维持。三人又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并非劳动合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三司机认为告状无门,深感绝望,集体到北京西站卧轨自杀,被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但造成京广线停运数小时。现该三人已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补偿有关经济损失。 海淀法院专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李盛荣法官说,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附属于承包合同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法院对此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司机若与所属公司发生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定,可以来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双方权益,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都应先理顺劳动关系,然后对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休假规定等问题事先做好明确约定,以防范纠纷的发生,若纠纷不可避免,也能有据可循。 新闻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北京市对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逐步加强和规范,该行业原有的管理模式变动很大,由此引发大量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小公共汽车个体户与发包公司之间、买卖出租汽车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出租汽车司机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且他们的人数众多、人员社会背景复杂,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该类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反映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司机的合法权益若得不到保障,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有可能发生。北京市高院于2001年11月下发了《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法院开始受理上述纠纷案件。 根据“处理意见”,凡是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变相买卖出租汽车情形的,一律先由交通局依法对双方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理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司机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当事人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对小公共汽车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比照对出租汽车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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