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时间:2005年11月15日  作者:佚名  点击:   加入收藏   本地原创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合伙经营的提交 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外地育龄妇 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 议; 二、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 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2.摆摊设点的应提交交通管理或街道有关部门批准的占地证明。 3.在市场经营的应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三、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 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 业应提交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证明。 3.申请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建造业、修理计量器具、机动车 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行业的按专项规定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的审批证明及资格证明。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 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10>6.从事修理、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劳动者动部门核 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四 .个人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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