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好茶,忆回首,滋味其中

揭秘日本空调业界11年前比对营销法则

时间:2008年06月16日  作者:户井田园子 端木清言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作者:户井田园子 编译:端木清言  

  近来关于节约能源的呼声高涨,从空调业界PR(公关宣传手册)中「比××年前节约能源×%!」的表述中也能印证这一点。「与11年前相比节约能源×%!」成为各大空调品牌2008年度的新产品画册上最常用的节能宣传口号。可是,如果稍微留意11年前这个数字的话,你会产生为什么不是10年前、12年前或者其他的数字,而恰恰是11年前的疑问。“是不是买的越早节能效果越不好?”甚至也有人认为这是空调厂商们故弄玄虚,愚弄消费者的“伎俩”。不过,这一次厂商们也许被“冤枉”了。那么日本空调厂商11年前比对营销法则的奥秘何在呢?让我们一探分晓。

  ■空调更新换代周期约11年

  对于节能宣传而言,如果以数值表示,与1年前比和与几年前的产品相比,差距之大显然不可等量齐观。那么为什么不干脆与15年、20年前相比呢?这样数据的差别不会更大吗?对比的结果对于厂商而言岂不更有利呢。但是,对于想购买新空调的消费者来说,过于久远年代所对比出来的惊人数值也许并不具备吸引力,反而更容易消费者的质疑甚至反感。厂商当然不会做“出力不讨好”的无谓比较,也不会让好不容易挤出来的广告费打水漂。

  于是,『空调购买更新周期』成为产品性能改进对比的基准。根据某制造厂商的调查(当然更多的人倾向于认为并不是某制造厂商单方面调查,而是日本空调行业中立性质的权威专业机构日本冷冻空调工业会(JRAIA)所发布的调查报告),空调的平均购买调换周期是10.8年,因此各空调厂商将年度产品与11年前本公司产品进行节能、制冷、环保、省钱等关键性价比指标的比较也就顺理成章了。至于日本空调厂家为什么不是像中国空调同行一样匿名比较市场现有的竞争对手产品,那是因为日本实行的是比中国更加严厉的广告宣传法规。公平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契约法、制造物责任法(PL法)、家电回收法、商品表示法、广告宣传法等完善的市场法规体系及执法能力、力度、违法成本等使日本空调厂商望而却步。

 

  ■ 11年是合法比较最长年数

  至于日本空调厂家为什么不是像中国空调同行一样匿名比较市场现有的竞争对手产品,那是因为日本实行的是比中国更加严厉的广告宣传法规。公平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契约法、制造物责任法(PL法)、家电回收法、商品表示法、广告宣传法等完善的市场法规体系及执法能力、力度、违法成本等使日本空调厂商望而却步。因此,各空调厂家只能与自己往年产品对比分析,而不得涉及竞争同行产品,哪怕是模糊化的“市场同类产品”比较,都将可能触犯相关规则而面临制裁和处罚。

  日本家电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竞争规章规定:厂商必须保证±2年使用年限的范围内,足够的零部件满足顾客已购买商品的维修需要。对于空调来说,从生产之日起9年内是其规定使用年限,±2年是其主要性能零部件备件必须保证的年限范围。因此11年是合法比较的最长年数。既然只能与本公司的往年产品比较,当然是年限越久越好,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理解厂商为什么热衷于当社11年前产品比较的原因了。对于,空调用户来说,我们对于空调产品的特性并不是非常了解。但是通过厂商对于空调使用年限、性能与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注意:本网所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站长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