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真谛
我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贡献主要有四点。一、埋堆合伙,高斯说公司替代市场不对,而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例如以劳动合约替代了在街头卖花生的市场产品合约。二、高斯说厘定市价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没有错,但公司之内的监管或拿着鞭子的行为,是起于劳工的薪酬一般不是直接地以产品的市价量度,而是以工作时间作为一个代替(proxy)。三、从重要的件工角度看,按件数算工资,劳动市场也就是产品市场。如果一间工厂内所有的产出程序皆由件工处理,老板只不过是个中间人,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分不开来的。四、劳工或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合约的安排不仅变化多,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合约的伸延而串连到整个经济去。结论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可以有界定,但从产出的角度看,公司的或大或小是无从界定的。这就是十多年来西方兴起的「企业大小无关论」的火头了。这也是目前国内工厂倒闭引起骨牌效应的原因。
任何企业或公司或工厂都是一家合约组织,这组织的形成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如果没有自由的合约选择,这非常重要的费用节省是不能办到的。这样看,像新劳动合同法那种大手干预合约选择自由的法例,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是不能低估的。
这就是重点。意图把收入或租值再分配的政策,或大或小对经济有害。如果一定要做,我们要用为祸较小的方法。我们要先让产出赚到钱,才考虑拿出刀来下手。埋堆合伙,通过自由的合约选择而组成公司,劳资双方有利可图,是经济发展的重心所在。大手干预这合约的选择,在图利的关键上政府手起刀落,何来租值或利润再分配呢?这解释了为什么凡是左右合约的政策,例如价格或租金管制,对经济的杀伤力历来比抽税、补贴等政策大得多。一九七一美国推出价管,导致经济大不景凡十年。今天中国的新劳动法,如果严厉执行,其祸害会远比美国昔日的价管严重。
不容易找到一个比我更有资历评论新劳动合同法的人。学问本钱足够:合约经济学是由我始创的,从而促长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重要的分成合约与件工合约,经济学者中只有我一个深入地调查过。合约法律有研究:曾经花了一个基金不少钱,请了一组助手调查商业合约法律达五年之久;七九年一篇文章,被美国某学术机构选为该年最佳法律研究作品;我拜读中国的合同法,则是六八年在芝大亚洲图书馆的事了。实践经验有来头:尝试过生意多项,跑过工厂无数。
这一切,恐怕比不上在感情上有需要对自己作一个交代:幼年在广西结交的小朋友,差不多全都饿死了;自己近于饿死好几次;后来虽然父母有钱,自己喜欢结交的一般是穷朋友——今天香港西湾河还健在的老人家不少会记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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