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并非拯救中国制造的唯一

时间:2008年03月02日  作者:于清教  点击:   加入收藏   有效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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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财经时报》:新劳动法颁布,你如何看待这部劳动法,它能够对劳动者起到保护作用吗?

   于清教:这是一部有着诸多不太合理的法律,也是一部争议比较大的法律。

   第一:缺乏真正广泛的听证与调查。这一方面与中国企业竞争环境有关,参与制订并讨论的少。中国企业太多的精力忙于市场竞争与生存压力,不少企业忽视了法律制定与执行的严肃性。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并最后制定出台方面也缺乏对中国企业竞争环境的前瞻性分析与深入了解,导致企业界埋怨比较多。

   第二:在增加了企业成本最终将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这无疑会淘汰一些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关门倒闭,同时也把负担或包袱推向了社会。

   第三:一部法律的诞生单纯以保护弱势群体或者说劳动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生硬而笨拙的。

  《财经时报》:但是也有人说给企业带来了竞争压力,是阵痛,是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的机会,你怎么看?

   于清教:企业是中国经济未来竞争力的主角,我们在搞活市场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拯救中国制造的唯一,真正令劳资关系冲突不断的一是中国制造面临的产业困境,二是跨国资本对中国市场的渗透致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被削弱。

   《财经时报》:新劳动法的颁布,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福音还是噩梦?

   于清教:这得从两方面看。

   从劳动者本身而言,一是的确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在很大程度和法律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对人员正常流动也形成了一定限制,日本企业就是很典型的例子,由于采取终身制和立法限制,日本企业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到现在所形成的弊端已经制约并影响到日本企业发展乃至时下成为日本政府很大的社会性“包袱”。

   从用工者单位来看,企业如果被“一刀切”的《劳动合同法》套上“紧箍咒”必然逼迫企业一是必须创新,提高效率,加强核心能力的打造,提供同步增长的用工成本来支持企业发展。春节前后南方上千家鞋厂倒闭的事实已经说明,中国制造需要智力转型,中国制造人力与土地成本等资源优势的“桂冠”实际上已成为中国企业挥之不去的“魔咒”;

   与此同时,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企业来说,不仅“要求过高,是一种观赏性的条文、是贵族法”,也对社会的稳定和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国有企业的包袱将显得更加沉重、效率也必然受到影响;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当它承受不了整个制造成本的上升时,那只有关闭,尤其是那些抗风险能力低、竞争白热化的低附加值制造企业。但关闭的后果最后却是社会来承担这些成本,因此不能不反思。

   《财经时报》:会不会我们是已经习惯了用比较优势,自由竞争等等这些理念来解释以往的劳资关系?

   于清教:是的。这是中国企业转向市场价值竞争的必经阶段。脱离开中国企业的“国情”、“市情”,盲目效仿西方国家运行了几十年、上百年的已经成熟的社会公共福利机制,单纯把社会成本转嫁到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身上,是不公平的。劳动力相对自由、灵便的流动,也正是当下中国经济、中国社会充满活力与创造性的源泉之一,创业浪潮方兴未艾,经济强劲上升的中国社会,需要一部既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法律,更需要一个真正适合中国企业发展的健康法治环境。但我们不能对少数“不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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